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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此次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涵盖P2P网贷、互联网保险、股权众筹、房地产金融、第三方支付等多个互联网金融问题频出的领域,提出将全方位、全维度对行业进行整治。
显然,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也有人担心,如此大力度的监管会阻止行业创新。监管和创新的关系如何妥善处理?“打击非法、保护合法,区别对待、分类施策。”顶层设计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穿透式”监管正在进行时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首次提出“穿透式”监管办法,要求透过表面,判定业务的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这将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行业发展立规立标。
监管是必要的,但哪里该管?如何管?
中国银监会原副主席蔡鄂生认为,规范整顿就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为了健康的发展,只有健康的发展才能是可持续的。不过,从道理上看很简单,但是一放到具体的整顿工作当中就变复杂。“因为存在各种关系、各种利益、各种架构,以及如何确定哪些要支持、哪些要抑制等等,这些都是监管要考虑到的。”蔡鄂生说。
“要针对互联网金融跨界混业经营、贯穿多层次市场体系的特征,逐步健全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指出,一是强化准入管理和功能监管。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实质与功能属性确定监管要求与监管主体,实现对各金融业态、线上线下金融行为监管全覆盖。坚持监管公平性,明确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适用与传统金融机构从事类似业务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规则。二是实施“穿透式”监管。把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环节信息判断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三是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工。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跨区域经营特征明显,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牵头开展专项整治,是对中央与地方监管分工的有益探索。
正如潘功胜强调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要分工合作,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跨区域经营特征促使地方监管部门因地制宜地做好“地方守护者”。
浙江省金融办副主任包纯田认为,近期出台的诸多监管政策都非常必要,但中央部委在金融监管中究竟担任什么具体角色,分层分类和日常监管的边界等问题还未完全明晰。他认为,面对当前这样一个不同于以往大一统模式、经济总量和结构都发生巨大变化的新时代,金融监管体系应该及时调整。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与国家监管层的宏观、全面的关注点不同,地方监管部门则更多关注监管措施出台之后的“下一步”该怎么走。
对于基层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人民银行某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他们已经有了详尽的实施方案。
“接下来,人行地方支行将通过对全市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平台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了解和掌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从业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规模、不规范行为特征及风险隐患。”该负责人表示,将对经营不规范的从业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严重违规的依法取缔和关闭。
“地方监管也应采取‘穿透式’的监管方式。”该负责人表示,在监管上将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在具体的职责分工上,上述负责人表示,市政府金融办将与当地人行共同牵头,负责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人行牵头对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整治;市金融办会同市工商局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股权投资、私募基金、证券期货业务进行整治;市商务局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注册的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代理商进行整治;市银监局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市保监局负责对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的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市工商局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市经信委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市商务局负责对典当、保理、融资租赁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住建委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市政府法制办、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除了各级政府部门,在专项整治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将发挥一定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就表示,《实施方案》出台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将认真履行好行业自律职责,同时承担以下重点任务:一是研究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工作,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供支持;二是开展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完善互联网金融常态化监测机制;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教育和信用信息共享,引导从业机构提高风险意识和风控水平,及时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P2P的隐形门槛:银行资金存管
在整个互联网金融中,P2P总是处于风口浪尖。曾经鱼龙混杂、参差不齐的P2P,在经历了野蛮增长和问题频出之后,如今正在走向各自的归宿。在这背后,是监管政策的逐步收紧。
《实施方案》正式发布后,银监会等15个部委随即便联合印发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士表示,P2P网络借贷领域的整治重点是落实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定位,禁止网络借贷机构突破信息中介职能定位开展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对于备受关注的资金存管问题,此次《实施方案》再次要求P2P网贷平台“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虽然银行存管的要求已经落地,但P2P网贷平台推进银行存管的速度仍不及预期。据融360发布的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9月底,已有民生银行、厦门银行、江西银行等35家银行开展了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共有超过291家网贷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而其中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系统上线的平台只有95家,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比例仅4.9%。
对P2P网贷平台而言,要想实现银行存管并不简单,正与银行处于对接过程中的财大狮CEO施涵乔告诉记者,在确认对接存管前,银行会对平台的资质背景、交易规模以及业务风险进行考量。“国资系、上市系的网贷平台会是银行的首选,此外,银行也很看重网贷平台的业务场景。”施涵乔说道。
已经与江西银行实现直接银行存管的金蛋科技CEO邓巍也告诉记者:“江西银行在对我们尽职调查期间会让我们提供很多的数据,包括注册资本、用户量、投资用户量、成交额等。除此之外,江西银行还对我们平台债权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了核对。”
在确认对接存管后,新的考验也随之而来。
邓巍告诉记者,“建立银行存管对我们平台之前建立的底层逻辑的变化是比较大的。在搭建接口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银行的要求对我们平台之前的逻辑进行重构。”
在银行存管建立起来之后,随着银行每一次升级系统,平台自身也要快速响应跟进升级。“银行对通道维护的频率相比第三方支付的要更高一些,银行一旦维护我们就要停止投资和提现交易。所以,建立银行存管之后其实对我们的要求更严格,需要平台有足够的技术实力去满足银行的需求。”邓巍说道。
可见银行存管从前期对接到后期维护都对平台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在银行存管的过程中,平台并不是完全被动的,银行存管其实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
在谈及为什么会选择江西银行来对接资金存管上,邓巍表示,对接时间的长短是很重要的一点。“如果双方都没有对接经验的话,对接过程可能会走一些弯路,而江西银行对接经验丰富,并且还有自己的技术服务商来帮他对接,这对对接速度上是一种保证。”据了解,金蛋科技用4个月的时间从无到有建立起银行存管。
而在施涵乔看来,对接银行存管后的用户体验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在选择银行时,也考虑了这家银行在移动端的用户体验是否符合我们的要求。”
有业内人士指出,银行资金存管本身对平台的业务合规性,以及整体实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此举被看做是一种机制,可以有效地帮助行业实现优胜劣汰,去伪存真,其为行业设立了较高的隐性门槛,也将会促使大量的平台进行合规改造、转型或主动退出。
互联网保险:有规矩才能成方圆
同样展现出强劲爆发力的互联网保险,也是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对象之一。
保监会联合14个部门印发的《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整治方案》),对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据了解,此次将重点整治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三个领域。
保监会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实现了持续较快发展,中国保监会始终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及时制定适度监管规则,风险状况总体可控,但部分风险隐患需要高度关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切实防范风险,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记者采访了解到,多数互联网保险平台对此次监管方案持欢迎态度。深圳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总经理向记者表示:“中国近几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发展很快,出现的问题也有很多,有力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行业按照严格规范来是好事,我们对此是非常欢迎。”
据中国保险协会发布的《2015年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显示,2015年国内保险市场呈现互联网保险高速增长、保险新产品更趋多样化、保障型保费份额扩大等特点。数据显示,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2223亿元,比 2011年增长近69倍,互联网保费在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从2011年的 0.2%上升到 2015年的 9.2%。与此同时,据曲速资本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备案的有105家,融资总金额超过70亿人民币。
但在飞速发展的背后,互联网保险亦存在风险隐患。
以“网络互助”为例。2015年,保监会两次对“虚假相互保险公司”和“互助计划”进行风险提示;在今年5月初,保监会在答记者问时,直接点名批评“夸克联盟”及其“驾车风险互助计划”。在《整治方案》中,保监会明确指出,要重点整治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
对此,一位保险中介公司高管向记者透露,保监会之所以再三强调要严格查处保险互助业务,是因为这些互助计划背后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并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资质。他坦言:“这种形式的互助实际意义上并不能算成保险的一种,具有很大风险。”
记者经过梳理发现,事实上,保监会一直密切关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并及时出台监管办法。2015年7月,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同年9月,随着该办法临近实施,监管层以网销保险产品的表述方式和披露方式存在问题为由再次出手,多家险企被约谈。
上述深圳互联网保险公司总经理表示,如今保监会出台《整治方案》,再次出手整治互联网保险就是让其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运行。“目前我们要做的是按规矩行事。”他表示。
众安保险CEO陈劲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在当下这一时间,国务院联合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重申专项治理方案,既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总结部署,也强调对互联网风险整治的决心以及信心,同时让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有据可依地制订整改和战略调整。”
值得关注的是,就互联网保险而言,此次《整治方案》落地是给行业创新圈定一个红线范围。无规矩不成方圆,明确规矩是为了更好的创新,让身处其中的企业有所为、有所不为,让具有真正创新思维的优质互联网金融机构迎来更大的空间。
而针对保险公司如何落实《整治方案》,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罗胜在第三届北京保险国际论坛上表示:“保险公司治理应有新形态,公司治理有两个项度:一个是激励发展,比如说踩油门;一个是控制风险,就是踩刹车。金融业是一个高度负债的行业,杠杆是自然特征,做金融一定就有杠杆。因此,激励在金融业中比较容易实现,而恶意冒险、控制风险天然就成为保险公司治理尤其需要关注的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任重而道远,之前和这次的监管整治都是为了遏制行业的“野蛮生长”,使其回归正轨,最终形成健康、良好的行业生态。
股权众筹:“六条红线”不能碰
在《实施方案》中,记者还看到此次专项整治也将针对股权众筹进行,强调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
关于什么是股权众筹,早在去年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有定义:“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然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指出,近段时间以来,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中出现了一些市场机构打着“股权众筹”或“众筹”名义误导投资者、涉嫌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等问题。显然,由于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大众”属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严格监管。
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股权众筹平台数已有141家,其中2014年和2015年上线的平台数分别有50家和84家,占全部股权众筹平台数的35.5%和59.6%。截至2015年底,股权众筹累计成功众筹金额近百亿元人民币,其中2015年成功众筹金额43.74亿元人民币,占全部众筹金额接近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加强监管,此次监管层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列出了明确的禁止行为。据张晓军介绍,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时,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六是挪用或者占用投资者资金。
而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实施方案》规定,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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