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发文,明令禁止欺诈、损害知情权等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农金网北京讯(农村金融时报 记者魏再晨)引用虚假数据、隐瞒限制条件、夸大过往业绩、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相信不少金融产品消费者都曾遇到过这些错误的营销宣传,更有消费者被这些营销宣传手段误导,购买了相关产品和服务之后才发现自己上了当,甚至蒙受经济损失。

  这种乱象将很快得到规范和遏制。

  12月25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消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明确禁止不当营销宣传

  近几年来,各类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从相关事件的共性特征来看,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在前期通过大量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误导诱骗金融消费者,加之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群体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尚未成熟,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往往导致大量金融消费者上当受骗,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针对一些消费者强烈反映的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通知》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一是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二是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

  三是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是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五是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六是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七是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

  八是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通知》要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管理机制和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

  其中,在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方面,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通知还强调,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监管部门也将采取各种相应的监管措施: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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