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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经营主体:农业保险新天地

自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启动以来,短短几年,保险产品不断创新,保险覆盖面和参保农户数显著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农业保险正在走向“快车道”。

然而,随着农村的各项改革持续深化,我国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亦由此开始发生巨大的变化,给农业保险在发展动力、政策目标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发展与壮大。

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3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2.3%;转包和出租占80.4%;转出农户6542.1万户,占家庭承包农户总数的28.4%。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341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超过140万家,龙头企业超过12万家。

相较于“小而散”的传统农户,创新符合新型农村经营主体需求的农险产品,满足“新常态”下新型主体面临的切实需求,成为了当下农险发展的又一课题。

新主体成农险新诉求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飞速发展无疑是个福音,尤其是对于那些相对较新的机构而言,传统大宗农业保险市场基本已瓜分完毕,因此这个全新的领域成为他们主要的发力点。

同时,与传统小农户相比,追求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对农险的态度也更为“给力”,由于要面临更多风险,一旦遭受损失将面临更大打击,因此新型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

中华联合财险某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传统散户参保积极性低,加上点多面广,保险公司收保费难度很大,甚至付出的成本超过收到的保费。近年来,新型主体增加,他们参保积极性高,也更好沟通,客观上促进了农业保险的普及发展。

安徽省今年洪灾较严重,大片农田被淹。幸运的是,枞阳县共赢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吴叶胜今年给1900亩水稻都买了保险,洪水过后,保险公司按照绝收赔付,再加上补种改种,挽回了一部分损失,稳定了合作社的人心。

同样受灾严重的湖南省,农业保险也受到了新型主体的欢迎。洞庭湖之滨的安乡县楚源农业科技公司负责人余霞告诉记者,今年5000亩一季稻纳入保险范围,部分受了灾,全都得到了赔付。“有保险托底,我心里也有了底,敢增加投入。”

其实,新型农村经营主体除了对农业保险需求旺盛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对农险产品不断创新所提供的保障持肯定态度。

李兆华是黑龙江省嫩江县鸿翔达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2015年种了9000多亩大豆,其中3000亩大豆进了当地的大豆目标价格保险试点范围。后来大豆价格猛降,扣除保费,保险净赔付了4万多元。李兆华认为,有了这个保险,基本上就可以保障收益,不用提心吊胆担心大豆价格下降了。

湖南华容县今年探索推行水稻种植补充保险,赔付额最高达到每亩800元。种粮大户谭正军介绍说,以前每亩田保费4.5元,最高赔付额360元,今年有了补充保险,每亩再多交6.6元,最高赔付800元。他高兴地说:“我家里1000亩水稻,部分受灾,按以往标准可能就是赔几万块钱,今年赔了26.46万元,不仅抵掉了成本,还有一点利润。”

除了对种植业的农产品予以保障,保险公司还将目光对准了更多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位于四川东兴区大千路的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相关负责人唐数斌告诉记者,该公司从2014年开始率先在东兴区推出特色水产养殖险种,将“四大家鱼”之外的名优品种纳入保险范围,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特色水产养殖的风险。除此之外,从2015年开始,该公司又针对返乡创业青年推出了返乡青年农民创业险,为那些雄心勃勃的年轻创客们提供风险保障,让他们可以甩开膀子在农村广阔天地中奋斗拼搏,创造财富。

增信融资成农险保障新功能

农业保险除了对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提供基本风险保障外,还能满足如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等主体的信贷资金需求。

融资约束是当前制约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一个现实问题。2014年和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相继提出要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加大对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的协作配合,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

2015年2月27日,农业部联合保监会、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1家金融机构发布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发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农业保险产品。可见,实现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融合发展,借助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为农业信贷提供融资担保,已成为当前各级政府部门日益关注的重要议题。

“农业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为农户的农业经营风险提供经济保障,在农产品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的情况下,使得投保农民获得一个限定最大额的、无风险的未来收益。因此,将农业保险嵌入到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融资机制中,一方面可以降低新型主体的波动性;另一方面,虽然农产品自身不能成为合格的信贷抵押品,但购买农业保险后,农产品便被赋予了一个以保险赔偿金表示的预期最低收益,于是农产品这种高风险、不易流动的特殊资产便具备了间接的信贷抵押功能。”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研究所副研究员张伟表示。

位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的3家农业合作社就因玉米产量保险顺利获得了中粮信托的贷款支持。

“合作社想贷款,但我们也有顾虑,担心最后他们还不起。”中粮信托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面对合作社的资金需求他们也是踌躇良久。其实,为规避玉米生产环节中的各类风险,保证信托资金安全,中粮信托在前期就已经做了很多准备:在产前,有物权公司协助规范农业合作社的土地流转;随后,中粮信托为农业合作社提供流转资金。在产中,有农事服务公司为农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农资采购等服务,在产量稳定的前提下提升品质和收益。在产后,有中粮黄龙公司为合作社提供订单支持,保障玉米收购。

即便准备充分,可一旦面对自然灾害的侵袭,上述风险防范措施变会显得苍白无力。因此,中粮信托积极寻求商业保险以谋求更加稳妥的解决方案。“我们知道这里要开展玉米产量保险试点,就迅速与承保公司对接联系,最终不仅促成了玉米产量保险的落地,还让这3家农业合作社都拿到了发展资金。”上述中粮信托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作为玉米产量保险的承保方,安华农险营业部总经理徐天进向记者介绍:“玉米产量保险发挥了两方面作用:一方面,减少了农业合作社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另一方面,保证了中粮信托的资金安全,相当于为合作社贷款提供了让人放心的背书,怎么看都是个‘三赢’的买卖。”

由此可见,保险机制具备化解农户有效抵押物不足的问题。“通过保险机制将重要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纳入保险保障,实现保险与金融机构的互动,可分散支农信贷资金的风险,促进金融资源向农村流入,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还可以便捷地从保险公司获得贷款资金,缓解临时性资金需求。”张伟表示。

在他看来,保险机制除了可以降低信贷违约概率,增加农村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保险机制还可提供信用增级服务,构建多元化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优化农村金融环境。通过保险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能够提供信用增级服务,合理分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促进金融信贷对“三农”的支持。

农业保险仍面临诸多挑战

虽然农业保险相当程度上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风险管理和増信融资的双重保障,不过记者也了解到,相对于新型主体的蓬勃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仍面临融资难保费高、险种少覆盖面窄等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型主体对农险的热情与兴趣。

在这些问题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在推行特色农业保险中仍然存在着资金方面的难题。目前,农业保险大部分采取的是“政府出大头,个人(企业)出小头”的模式,有的农业保险投保比例为个人(企业)、政府“三七开”。

四川省市中区供销社书记陈茂均介绍,目前,市中区已成立了两家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下一步,市中区将和保险公司合作,把政府财政补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三者结合起来,解决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保费用高的问题。另一方面,市中区还成立了内江市农业担保公司市中区分公司,为那些有一定资产但手续不全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陈茂均说,目前特色农业保险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有一定的门槛限制,必须保持“适度规模”,规模太小了保险公司不愿意做,规模太大了风险又太大,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带来的损失难以承受。

陈茂均建议,农业本来就是弱势行业,特色农业保险不妨吸收其他险种的好做法,采取一些新举措,比如可以尝试投保人今年投保后没有在受损时申请理赔,保费可转入下一年度,今年遭受损失申请理赔了,明年保费就得重新交,这样可以减小返乡创业者的压力,增强他们在农村创业的信心。

此外,多名种养大户反映,在应对自然灾害风险上,相比传统散户可以多元化经营,新型主体难以转嫁风险,必须完全依靠农业保险。但目前赔付标准太低,甚至达不到物化成本,影响灾后再生产。

虽然目前也有地方探索商业补充保险,可以增加赔付额度,但仅限于种植,且大多还是处于试点阶段,覆盖面窄。多家保险公司负责人也坦言,补充保险的机制不完善,只是在局部进行试点,无法做到广覆盖。

覆盖范围同样很窄的,还有以价格指数保险为代表的应对市场风险险种。例如在生猪养殖大省湖南,全省122个县市区中,只有7个探索试行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虽然问题多,但相对于这些已有农险产品覆盖的领域而言,那些完全没有特色农业保险保障的领域更为令人担忧,当地农民对保险的呼唤更为迫切。

洞庭湖平原向来是粤港澳、长株潭、武汉城市群的蔬菜供应基地。蔬菜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多,市场价格也常常像坐“过山车”,但当地蔬菜一直没有纳入农业保险范围,菜农的种植规模受到制约。

在广东省,很多养殖户也有这样的反映。信宜市英地坡村村民谢玉红家生猪存栏量为2000头,包括220头母猪以及肉猪等。今年洪灾,800多平方米的猪舍被冲坏,40头母猪、200多头肉猪、400多头猪仔被泥石流冲走或砸死。他反映,总损失不低于70万元,但只有能繁母猪进入保险范围,得到了4万元赔付款,其他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各方期盼“加强版”农业保险

基于上述问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朱俊生认为,传统的农业保险主要着眼于高度分散化的小农经营,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一方面,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单一、差异化不明显,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多层次的风险管理需求。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设计的农险产品一直少之又少;另一方面,农险产品的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规模化经营主体的保障需求。”朱俊生认为,保险公司应积极推出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

“此类产品,相较于传统型农险产品,应具备以下特点。”朱俊生建议,保险金额应予以提高,保障水平也应提升。创新产品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物化成本还应考虑一定比例的租地成本和人力成本;针对新型主体的个性化需求,保险公司还应设计“定制版”险种。要不断创新产品服务形式,开发产量保险、质量保险、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进行试点并加以推广。

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努力,政府在农险市场中的作用也一再被提起。

江西省委党校农村问题专家刘勇认为,各级政府应针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阶段和实际需求,对其给予更多帮助,真正做到不失位、不越位,改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环境,增强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他表示,应增强上下政策间的紧密性,形成通畅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逐步减少政策实施中的“中间环节”,减少地方配套或者明确地方配套标准,畅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对接,实现惠农政策效益的最大化。

一位人保财险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各级财政如果能进一步加大投入,创新资金扶持方式,降低信贷门槛,简化审批程序,畅通无抵押信用贷款渠道,加快建设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那么贷款难这块“硬骨头”将会很轻松地被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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