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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小贷公司 将享企业所得税优惠

近日,广西自治区出台了《自治区金融办关于贯彻落实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意见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类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纳入利息管理且在贷款利息科目下核算的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可以确认为鼓励类收入。但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不属于鼓励类项目收入: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贷款利息类收入;贷款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下限,即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或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贷款利息类收入。

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自2012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012年1月1日之后新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据悉,小额贷款公司可凭开业批复、经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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