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继续免征3年保险保障基金

  农金网北京讯(农村金融时报 记者郑源源)4月2日,银保监会发文称,为进一步支持大病保险业务的健康、持续经营,降低运行成本,对保险公司承办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继续免征三年保险保障基金,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银保监会表示,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大病保险运营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已实现省(区、市)全覆盖,实施以来不仅大幅提高了参保患者的保障程度,增加了百姓的获得感,大大减轻了患病家庭的经济压力,而且有力支持了脱贫攻坚和政府民生保障职能的提升。

  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明确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形成的行业风险救助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2008年9月,原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制定颁布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免缴保险保障基金7.68亿元。免征保险保障基金政策切实减轻了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税费负担,有力地支持大病保险业务持续、健康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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