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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农信社“还旧借新”的贷款风险

一般来说,当提及金融机构“借新还旧”贷款时,大家容易接受和理解。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办理一笔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本息的行为。而“还旧借新”贷款是借款人通过“拆西墙补东墙”的方式偿还原贷款后,因生产经营需要,重新向金融机构办理借款的行为。

近年来,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发展速度相当迅猛,农村信用社的授信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断得到提升。然而,笔者调查发现,目前贷款授信中,不少农村信用社为盘活、完成收贷任务,降低贷款风险程度和风险总量,稳定客户资源,争取短期利润最大化,给一些资产结构失衡、负债结构不合理、偿还能力差、信誉度缺失的借款人多次办理所谓的“还旧借新”贷款。虽然“还旧借新”贷款在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概念和规定,理论上属合规贷款,但由于农村信用社自身在实际工作上存在瑕疵,过度办理此类贷款,将会给日后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如遇到那些还款意识差、个人信用度低,银行逾期贷款将时有发生,隐含着相当大的风险。因此,实际操作中,须及时有效地规避“还旧借新”贷款引发的风险。

办理“还旧借新”贷款时,应当对贷款客户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判断,分析其所处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环境,确认其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对曾有逾期贷款,不得掩饰贷款人的真实信贷资产危机。对难以解脱困境的“还旧借新”贷款,严格禁止准入,以避免系统性危机。

贷款审查委员会作为银行金融信贷审查审批的内控机构,在审议新贷款业务过程中,更应该切实加强对“还旧借新”贷款的审批管理,切实防止“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贷款审查委员会须要花时间、花精力研讨“还旧借新”贷款未能收回原因,落实贷款责任追究机制,跟踪监控风险预警信号。

信用社贷后监管部门要将“还旧借新”贷款纳入重点防控的前沿,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贷款户,密切跟踪其贷款资金流向和个人或企业资产负债,防止出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盲目扩张违规挪用资金等情况发生,最大限度地化解信用社的信贷风险。

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无论是否更换担保人,都应在借款合同上载明是“还旧借新”,同时不能隐瞒借款真实用途。对有新保证人贷款,一定要有“还旧借新”的意思表示条款。对采取抵质押担保的“还旧借新”贷款,一定要和抵质押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

(作者单位: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咸宁市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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