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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改革三问

农信社改革进入了需要有本质性突破的关键时期。

而在这样的阶段,直抒己见是一种责任。在此次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与《农村金融时报》共同开展农信社改革深度调研中可以发现,对于长期以来为业界人士和专家学者所关注的农信社合作制组织形式、农合行改制和省级统一法人三大问题,大家已然解除了“隐身表述”的顾虑,而这只有一个目的:让农村金融科学发展。

农信社合作制组织形式要不要存在

我国东西区域差异大,适合保留合作制的可以继续发展,适合商业化的则改制成股份制银行

农信社是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最直接的体现,合作制是目前农信社最主要的组织形式,这种企业形式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但它是否符合农信社的发展现状?

四川省联社理事长王华认为,对于四川这样一个内陆西部农业大省而言,市场经济不如东部沿海发达,农业还属于弱势产业,非常有必要保留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属性。“一方面它能够保持农民银行的性质,真正为农民、中小微企业、县域经济服务,不偏离服务的方向;另一方面在经济周期下行时,仍然能为社员提供服务。应该从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出发,坚持和完善合作制,可以借鉴和吸收股份制的先进做法,走股份合作制的道路,但不能丢弃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属性。如果要把农村信用社建设成为完全商业化的的金融企业,则必须坚持走股份制的道路。”

“农信社合作制组织形式需要存在,但现在农信社的发展模式不行,这个问题有待探讨。因为国际经验证明,单个的信用合作组织风险太大,也不具可持续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悉,面对近年来欧洲不断深化的金融业集中趋势,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坚信当前的成功来自合作制的理念,仍坚持合作制比较优势。比利时CERA在1998年与Krediet-bank合并后由典型的三级信用合作社组织迅速转变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股份制银行,是信用合作组织彻底商业化的典型模式。荷兰RABOBANK由400家享有高度自主权的基层信用社组成,负责荷兰85%的涉农金融业务。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近年已由合作制转变为向股份制过渡的典型混合所有制形式。

“由于经济、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基础和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改革的思路、措施和步骤应当尊重实际,区别不同的情况,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从而争取最大的改革效益。”江苏省联社理事长王晨曦说。

四川古蔺县联社理事长王勇对此持赞同观点:“在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应该继续实行合作制或者股份合作制,这样可以让农户和中小企业股东参与信用社的民主管理。”

农合行是否一定要改为农商行

无论是“股份+合作”模式还是彻底的股份制,其总体原则是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产权形式

在继续推进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银监会全面取消资格股,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同时,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现有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银监会合作部主任姜丽明就此曾表示,有效推动单体机构改革,关键是要破除以“合作制”名义长期运行造成的体制机制障碍,消化长期累积的历史包袱。

“我们的体系应该是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并重,或者互为补充,改制前的农信社还有政策性金融的任务,也因此享受税收优惠,一旦全面农商行化之后,合作性和政策性作用都可能消失,农村金融体系会变得更加不完整,人们目前并没有看到银监会对如何解决合作性金融问题的思路和意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杜晓山对此持有异议。

国内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即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2004年成立后,其所采用的“股份+合作”模式一度引发争议,有学者认为,股份与合作的“结合”有些不伦不类。据记者了解,浙江仍有多个县(市、区)采用了农村合作银行的模式。从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商业银行的转变,产权制度的改革并非简单的“翻牌”。那么,在农村合作银行模式走到岔路口时,彻底改为农商行是否已具备稳妥解决问题的条件?

2003年国务院下发的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其总体原则是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产权形式。

江西目前有4家农商行和7家农合行,江西省联社理事长肖四如认为,江西农信社进一步深化改革仍需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按照有利于促进发展、风险管控、增强服务、帮扶成员行社的原则,分期分批过渡为农村银行机构。

省联社能否组建省级法人机构

如果组建省级统一法人,能够保持较强的整体性系统抗风险能力,但却与淡出行政管理职能目标背离

我国在一级法人体制改革完成后,面临着如何加强市场资源整合等突出问题,而目前关于省联社组建省级统一法人机构的呼声之齐,已为业内外人士所瞩目。

据肖四如介绍,随着农村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和基层法人产权改革的推进,江西省辖内农信社向省级联社管理体制提出了进一步整体改制为农商银行的要求。鉴于未来农信社都将改制成农商行,他提出尽快把省联社更名为“农商联合银行。”

“对于河北而言,既应该保留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以保持适应当地金融需求、立足服务‘三农’的灵活性,又要着眼于农信社的系统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保持全省农信社的适度整体性。”河北省联社副理事长何福魁认为。

他建议采取省县两级法人、由上而下入股的形式,省联社入股县级联社后即是用股权管理等市场化的方式替代现有的行政管理模式,符合国务院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淡出行政管理职能的主要精神。这种方式同时对县级机构尤其是高风险社的风险化解有很好的效果,可以在发挥全省农信社规模效应与品牌影响、降低运营成本、防控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增强服务“三农”能力等多个目标上取得较好的平衡。

王华认为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一种是仿效荷兰合作银行模式,县级农村信用社组建为农村合作银行,省级联社改制组建成联合银行。另一种模式即全省组建统一法人的合作银行,充分发挥合作制的普惠制金融服务功能,更好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和县域经济。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则持不同观点:“从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的角度考虑,不主张建立全省的一级法人。”他认为这种模式是在消灭竞争,不利于充分竞争和金融机构多元化。

据了解,日本的运作模式是将组织形式分成三级:最低层的是基层联社,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它可以为农户办理吸收存款、贷款和结算性贷款,还兼营保险、供销等其他业务;中间层是统一法人组建合作银行,帮助基层联社进行资金管理,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农业资金的结算、调剂和运用;最高层为中央级的全国同业协会,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对系统内资金进行融通、调剂、清算及业务开发,并按国家法令营运资金,指导各省的工作并提供咨询。

针对广东省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广东省联社理事长罗继东提出了省联社“一行两制”的改革思路,即将省内珠三角发达地区、具备成立农商行条件的农信社先联合起来,合并组建省级农村银行,然后由这家银行对所有农业比重比较大的欠发达地区的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进行参股或控股,并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这种模式可以兼顾发达地区商业化经营和欠发达地区服务‘三农’的不同需求。”

显然,目前农信系统对改革的目标与路径还有着不同认识,金融监管部门有责任对此加以研判,给出明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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