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所谓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比重的提升,对缩小国民收入分配差距,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和积聚,拉动中长期消费具有重要作用。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政府首次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并明确要让个人拥有财产普遍化。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据此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较少,财产性收入在农民纯收入中的比重长期徘徊在3%左右,不利于农村消费的扩张和市场效率的提高。“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期,要促进经济增长由外需驱动向内需驱动转变,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亟需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农村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使财产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新亮点。
当前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农村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双增长为主导的增收格局,农民家庭财产规模和财产性收入随之逐渐增加。然而,目前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总量依然偏少,来源结构相对单一,不同群体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较大。财产性收入还没有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
(一)总量逐年稳步增长,比重长期低位徘徊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国农民收入扭转了一度低迷徘徊的局面,呈现出加快增长态势。2004~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连续多年超过300元,到2009年已经突破5000元大关,达到5153元。收入的稳步增长,为农民家庭财富积累和财产性收入增长提供了内在动力。“十一五”前四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年增幅达18.5%,高于人均纯收入名义增长率。但从绝对量看,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依然偏少,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提升缓慢(见图1),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有限。2009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为167元,只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2%,与1995年比仅提高0.6个百分点。
(二)来源逐步趋向多元,构成依然相对单一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大多数农民家庭财富积累少,而且投资渠道受限,农民财产性收入几乎完全来自储蓄利息收入,财产性收入在当时只具有象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家庭拥有的财产形式越来越多样,财产性收入来源也更趋多元化。除利息收入外,房租收入、土地补偿收入等也逐渐成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我国农民收入总体偏低,土地市场化改革滞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迟缓,农民财产性收入构成依然相对单一,租金、土地出让收入、利息基本占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绝大部分,土地等重要财产的价值仍没有充分发挥。如,2009年广州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达到1812元,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这部分收入基本由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租金、土地补偿收入构成,三者合计占到89.7%。
(三)群体差距日益拉大,结构性矛盾较突出   目前,我国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呈现“两小两大”特征,大多数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基数小、增幅小,少数高收入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基数大、增幅大,群体间财产性收入差距十分明显,而且有继续扩大趋势。2008年,我国高收入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达534.3元,分别是中等收入户和低收入户的6.6倍和17.4倍,高收入户财产性收入在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达4.7%,分别高出中等收入户和低收入户2.8个和2.7个百分点(见图2)。从增幅看,2003~2008年,高收入户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加了288.4元,而中等收入户、低收入户仅增加47元和16元,农户财产性收入增长表现出显著的非均衡特征。
(四)地区差距十分明显,“马太效应”逐渐显现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市场发育程度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不同地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较大。总体而言,东部大部分地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以及在纯收入中的比重都要高于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见图3)。如,2009年上海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达932元,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6%。相比而言,中部的江西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为80.41元,仅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西部的云南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28元,只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8%。财产性收入差距效应,有进一步放大地区间农村居民收入和贫富差距的趋势,收入差距的“马太效应”日益显现。
制约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
当前,随着农村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潜力日益显现,对农民增收的贡献逐步提高。但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总体水平较低,进一步提高财产性收入面临诸多阻滞因素,需要及时加以化解。
(一)农民收入总体水平偏低,家庭财产积累速度较慢
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其前提是对财产的占有,而财产的积累主要是通过收入增长实现的。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农村微观主体的重构和技术变迁,我国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民家庭财产积累也不断加速。但是,相比城镇居民而言,农村居民的收入总体水平依然偏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总体上呈现不断走低趋势(见图4),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不断扩大。由于收入水平低,农民在扣除必要的消费支出后,净剩余已经非常少,从而制约了农民自主性财产购置与管理。据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住户调查,1995~2002年间,我国居民总财产净值年均实际增长率为11.5%,城镇居民人均总财产净值达18.9%,而农村居民人均总财产年增长率在1988~1995年为4.37%,1995~2002年,增长率不到2%。
(二)农村土地产权权能残缺,土地资产价值无法充分发挥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人民公社时期,模糊的农地产权关系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规范,由此极大地释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家庭承包制的缺陷逐步显现。在现行农地制度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残缺的,同时由于产权主体不明晰而长期虚置,农民在征地价格形成中缺少话语权,无法合理分享土地所产生的级差地租或超额利润,导致农民利益大量流失。据陈锡文(2002)估算,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的损失,远远高出计划经济时期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给农民造成的6000亿到8000亿元的损失。不仅如此,由于农民家庭承包地、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宅基地不能流转,无法作为资产进入市场,农地在各村以及城乡之间严重割裂,导致土地的保障功能难以向资本功能转换,资产价值无法有效发挥。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宅基地退出机制,部分人在城乡双重占有土地资源,使不少宅基地处于空置状态,造成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金融产品创新进展缓慢
金融财产性收入是以金融票据、证券契约等形式将财产资本化的所得,其形成必须要有合适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在我国城市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中,金融财产性收入占有较大比重,而对广大农村居民而言,金融财产性收入还很少,重要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控制和盈利的考虑,业务重点逐渐向大中城市转移,导致县域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快速萎缩,农村金融日益陷入边缘化状态。据统计,1998~2007年间,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了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退出,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为数不多的正规金融组织之一。但是,除沿海发达地区外,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目前主要从事存汇贷等传统业务,基本不涉足个人理财业务。部分开办理财业务的农信社,由于金融专业人才缺乏,大多只是以代理保险、代理国债为主。与此同时,农村非正规金融长期被排斥在体制外,缺乏政府合理的引导和扶持,发展空间受到很大抑制。此外,许多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只有极少数经济发达的县级市设有证券营业部,理财产品主要针对城市居民,农民缺乏合适的金融工具将未来收入票据化、证券化,农村投资信息体系也很不发达,农民难以获取股票、基金、外汇市场等的即时信息,使农民不得不选择储蓄这一传统的理财产品,或将余钱用于民间借贷。
(四)农民金融理财知识不足,科学理财意识较为薄弱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理财观念也不断发生转变,投资理财的需求日益增加。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居民已经开始涉足股市、债券、开放式基金等,投资理财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大多数农村居民没有接受过投资理财的专业培训,金融理财知识不足,对基金、股票等几乎一无所知。受传统观念、理财知识、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影响,我国多数农村居民的理财意识较为淡薄,科学理财能力不足。因此,在有一定的结余收入后,农民往往选择储蓄、购买国债等方式理财,或大量用于建房、博彩和民间借贷。特别是部分被征地农民,在一次性获得大额的土地补偿收入后,任意挥霍,进行赌博和奢侈性消费,不仅增加了家庭的生存风险,而且也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压力。相反,部分农民则过分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行为带有明显的投机性、跟从性和盲目性。
(五)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预防性储蓄挤占其他投资
长期以来,在城市偏向政策指引下,我国大部分经济社会资源优先向城市配置,农村各种资源要素长期净流出,农村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务明显落后于城镇居民。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以及教育、医疗、建房等费用的不断攀升,农村居民对未来支出的预期大大增加。同时,面临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以及市场波动等风险,农村居民收入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面临收支不确定性以及金融市场不完善带来的流动性约束的情况下,农民只能通过预防性储蓄和手持现金来规避风险,以提高自我保障的安全感,导致金融资产过度集中在储蓄形式上。由于农村居民科学理财意识淡薄和知识缺乏,加之市场上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匹配较好的金融产品不足,股票和其他投资工具存在较大的风险,导致个人储蓄无法向其他投资渠道有序分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潜力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当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后,财产性收入会逐渐成为居民新的重要收入来源。在美国,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居民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达到40%,仅次于薪资收入,有90%以上的美国人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目前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阶段,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随着各种阻滞因素的逐步消除,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潜力很大,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比重的提升将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大趋势。
(一)农民增收前景可观,为财产性收入增长提供了内在动力
当前,我国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巩固、完善和强化,农村体制机制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和有利条件在积累增多,未来一段时期,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实现持续增长的可能性较大,财产积累也因此会继续增多,这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提供了内在动力。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要比2008年翻一番。这意味着,到2020年我国农民名义人均纯收入将达到1万元左右,这期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将保持在6%左右。从过去30多年的发展速度看,实现上述目标是完全可能的。1979~200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达到了7.2%。客观上而言,“十二五”及2020年前的一段时期,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仍然会是农民增收的“引擎”,财产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主渠道的难度很大。但随着中国人口结构的转变、自然资源要素约束趋紧以及农民财产积累不断增多,保持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继续高增长的难度加大,财产性收入在未来将成为支撑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二)理财市场逐渐兴起,为财产性收入增长提供了坚实平台
近年来,随着国家扶持政策力度的持续加强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推进,国内资本投资农村金融市场的热情逐步高涨,纷纷将注意力从城市“红海”市场转向潜力巨大的农村“蓝海”市场,外资银行也加快了进入我国农村市场的步伐。从2007年3月首家村镇银行成立以来,到2009年底,我国村镇银行已经超过110家。按照银监会的目标,未来村镇银行的数量将达到2000家。随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兴起,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也会不断增多,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将会不断缓解。与此同时,国内部分银行和金融机构也纷纷开始涉足农村理财市场,针对农村居民的需求不断创新理财工具和理财产品。如,中国农业银行推出“金穗惠农卡”,该卡不仅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代收财政补贴等基本服务功能,农户还可以通过该卡和各类自主渠道进行基金、股票买卖等业务。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推出“金凤凰理财”系列产品,其服务客户对象以远近郊区的农民为主。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推出了具有质押贷款功能“富利宝”理财产品,充分考虑了农民资金使用的季节性。邮储银行在山东、河南等农业大省开展了“送国债下乡活动”。 中国农业银行平阳支行在萧山镇成立了“三农理财室”, 专门为农户提供理财服务、为周边村和居民区上门进行理财指导。农村理财市场的逐步兴起,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提供了坚实的平台。
(三)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为财产性收入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正在试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由此释放的财产价值不容小视,这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如,北京市昌平区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六年来累计分红总额达5.53亿元,分红最多的村个人累计分红达到15.5万元。江苏省无锡市通过组建以资金、劳务、物业等为主要特征的富民合作社。2009年,该市农民财产性收入同比增长14.1%,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户均分红达5000元。通过林改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在森林覆盖率达到78%的吉林省通化县,每户农民增加的财产性收入接近30万元。陕西省宁陕县林改后每户分得林地186亩,户均资产达50多万元。体制机制改革的战略性突破,使一些长期以来制约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得到逐步化解,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要加快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在认真落实现有政策,着力增加农民其它收入的基础上,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最大限度盘活土地资产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要大幅度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必须在土地制度改革上率先取得突破。首先,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大对已完成登记发证宗地的核查力度,避免地方为盲目追求登记发证率而损害农民利益,消除土地纠纷隐患。其次,积极探索建立闲置、超占宅基地退出机制,加大宅基地复垦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力度,开展土地利用指标跨地区交易试点,探索以新增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为交易对象的土地间接交易模式,最大限度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再者,继续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资金监管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广征地留用地制度。最后,大力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扶持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农村土地银行等加快发展。
(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积极打通农民从集体资产中获取收益的通道,使集体资产增值收益成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为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加快建立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制度、流转和评估管理制度、年检和报告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增强集体服务功能。条件不成熟的地方,要尽快完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与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种养大户等进行联合和合作,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着力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不断优化农民理财环境
加快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在农村设立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积极鼓励金融机构进行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根据农民资金额小、金融知识有限、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等特点,开发出符合农民理财需要的金融理财产品,为农民提供更多、更安全的投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经济发达县城和乡镇设立金融超市或微型理财中心,为农民理财提供便利。加强农村宽带网络建设和农民电脑网络知识培训,使农民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理财投资信息。
(四)积极加强农民投资理财教育,引导农民科学理财
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努力提高农民理财意识和技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载体,向农民宣传金融理财知识,从理念、产品、服务等多方面启发农民理财意识。积极举办农民理财讲座和培训班,理财培训可以优先在村干部、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骨干和其他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农民群体中开展,充分发挥他们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快培育面向农村的专业理财顾问,积极组织专门的队伍深入农村开展金融投资知识宣传,引导农民科学理财。在对农民进行理财知识宣传和培训时,要加强金融理财产品风险的宣传提示,帮助农民降低投资理财风险。
(五)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投资后顾之忧
尽快明确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在政府预算中的法定地位,加大财政农业资金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倾斜力度,逐步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加快制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办法,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继续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不断完善扶持优惠政策,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参与提供相关服务,走公益性和市场化结合道路,切实降低新农保的制度运行成本。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范围,完善保费补贴政策,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