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互助组织在跌宕中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
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在清水县发起成立了两家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由工行甘肃省分行出资60万元,清水县扶贫办出资20万元,村民集资20万元作为互助资金协会的起始资金。
“互助资金”意在用社员的钱帮助社员。目前,这两家互助资金协会已经为首批11户联系农户发放贷款11万元。然而,在其他一些地区,人们却发现互助资金却悄无声息地向社员范围外转移,从而引发了局部风险。
前不久,江苏灌南县4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上亿元资金被挪用,而后灌南周边的沭阳、邳州等县市又相继出现多宗合作社集资案件。有业内人士预测,资金互助组织存在的问题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集中爆发。
蓬勃中的乱象
身份不明、违规吸储、变相发放高利贷、农民资金被挪用等问题随之而来
最初,由于生产融资难,农民自发组建了资金互助组织,以满足内部成员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但由于缺少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资金互助组织规模小,发展缓慢。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2006年底,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农村地区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2007年,银监会又印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并于当年将一些合作社转型为农村资金互助社。
一系列政策的鼓励,让资金互助组织这一草根金融有了“名正言顺”的勇气,很多地区都积极复制和推广这一模式。资金互助组织也以多种形式蓬勃发展开来。
目前,我国的资金互助组织主要有3种形式:第一种是经银监会批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已有50多个;第二种由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在国家级或者省级贫困县开展的贫困资金互助项目,已达上万个;第三种是由地方政府批准或者是默许的,农民自发或者地区自发组织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主要分布在吉林、江苏、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已有5000多家。
资金互助组织在欣欣向荣的同时,问题也随之而来。身份不明、违规吸储、变相发放高利贷、农民资金被挪用等状况不断出现,部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出现了严重异化的现象。
“像江苏的这种情况在其他省份也有,有的所谓资金互助合作社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居然也挂出一个牌子,在大街上宣传利息比银行高,而它拿了钱就高息放贷。”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杜晓山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前在温州曾出现过类似情形。一些合作社为了赚钱,就用钱炒钱,打着合作社的名义在社会上非法集资和变相吸储,把款吸进来,又再放出去,形成了民间高利贷,最后导致出现各种问题。
监管导致差异
地方政府批准了却不能有效监管,或者根本就没人管,让一些人钻了空子
“其实,第一种和第二种组织形式,除非是运行管理不好,还没有出现高息揽出、高息放贷这种违规的吸储和放贷。”杜晓山表示,“而对于第三种形式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很容易引发资金被挪用等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差异,正是由于监管不力导致的。
对此,杜晓山解释,前两者由银监部门或者是扶贫办主管,而后者则是地方政府批准了却不能有效监管,或者是根本就没人管。
“一些人就是钻了监管不力的空子,打着合作社的旗号,挂羊头卖狗肉。”一位业内人士称。
“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虽然听起来很相似,也都是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却有很大不同。其中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监会批准,对发起人设立的条件、资本充足和资产风险控制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监管方面很严格。
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银监会批准的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过5年的发展,百信互助社社员人数已从32人增加到137人,股金由发起时的10.18万元增加到16.7万元,目前整体运营良好。
虽然百信互助社实行的存贷款利率水平与当地银行基本持平,但村民还是愿意来互助社存贷款,该社理事长姜志国介绍说:“相比其他银行,互助社的社员贷款更加方便、快捷,手续更简单。”
在梨树县,有农村资金互助社,也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但两者发展都比较规范。对此,姜志国略带自豪地说,“我们县里已经形成一种文化氛围,大家都比较自律,必须这么做。”梨树县的所有农民资金合作社都是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统一规范指导的。
破除发展障碍
农民金融和法律意识还不强,如何监管与规范互助组织才是真正需要的
“有问题就解决,而不是出了问题就打压它的发展。”姜志国认为,针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目前出现的问题,应该由第三方监管。银行业监管部门无法监管的,应该由政府部门监管,如地方合作社或者是农业局。
“不管是打擦边球,还是打着合作社的牌子,都是监管问题。”姜志国表示,资金互助组织本身也希望被监管,怕自己做偏了。目前,农民金融和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如何监管与规范好互助组织才是他们真正想要的。他认为,当务之急是既然政策支持,必须有具体的相关办法,鼓励更多的人进入这个行业。
在合作经济条件下,农民在生产中资金不足,需要有这种合作金融来支持。在农民民主管理下,利差要返还给农村,让农村资金不能外流。
有关专家也曾呼吁,在一些省、市、县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已经有了一定程度发展的基础上,希望在国家或省级层面上出台管理性文件,以明确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管,规避风险。
此外,业内也基本达成共识,要对资金互助组织发起人有严格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坚决不让发起。一些出了问题的合作社发起人并不是农民,但出问题后,受打压的却是农民。
“按照县里统一出台的制度来执行,互助合作社不会出现问题,也不会偏离轨道。”江苏灌南县三口镇惠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事长庄洪友则更加强调合作社的自律性。
为促进自身发展,姜志国认为,互助社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需要不断创新,综合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互助社最开始是为解决农民燃眉之急、填补农村金融空白,但当农民的资金多了以后,就要想办法让农民增收。目前,百信互助社已经开始实施的粮食信托就是一种为农民增收的创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