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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 提高农业大灾保险保障水平需多方协作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在全国200个县推出专属农业大灾保险产品,以适应广大农户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迫切需求,进一步提高农业大灾保险保障水平。

近年来,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在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助推脱贫攻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保监会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6年,我国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2.2万亿元;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面积从2.3亿亩增加到17.2亿亩。

但是,当前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并不能全部满足农户的多样化需求。尤其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一旦遭受大灾,将面临重大损失。

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农业保险仍存在保障水平有限、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农业保险保障力度与农民实际需求差距大,极大影响了农户投保积极性。随着我国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的提高,更加需要农业保险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

此次会议决定先从试点区域开展大灾保险,不但为日后全面推行农业大灾保险积累经验与案例,还体现出了国家对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决心与信念。

一直以来,政府在构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中都处于引导地位,除了由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所决定,还因为目前各农业保险经办企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积累不够,一旦发生巨灾,保险公司一般无力赔付。在推行农业大灾保险产品过程中,仅凭保险公司的商业运作是无法承担和分散大灾风险的,这就导致政府成为了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主体,这不仅给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还“挤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转移职能。

我们认为,各保险主体应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明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和化解体系,通过加强政府和市场的紧密合作达到分散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初衷。而保险公司也应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偏好特征,创新保障程度更高的保险产品。政府也应考虑将某些合适的新型农业保险险种纳入保费补贴范围,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从而提升保险公司设计保险产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的积极性。

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运用市场化手段参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的能力和农业保险经营的抗风险能力,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走好强农惠农富农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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