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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锡龙进一步完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是指特定类型的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在债务人及担保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的司法强制执行制度。

该项制度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仲裁机关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等共同构成我国民事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该项制度的特点就是使一些简单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纠纷,不经法院的普通审理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可在时间、金钱、效率等方面大幅节约社会成本。

事实上,该项制度早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已有提及,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继续保留,但现实中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据统计,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执行案件416万件,新收民商事执行案件350万件,占84.06%,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只有46516件,仅占比1.12%,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面临着被束之高阁、弃之不用的境地。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农行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许锡龙在此次全国两会上提出了相关建议。“其实,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亮点,如能很好运用,既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又有利于提升经济社会效益。”许锡龙表示,将一些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纳入该项制度处理,能够起到案件繁简分流,大幅提升司法效率的作用。同时,还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升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但目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还未能得到广泛运用。许锡龙认为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的位阶不高,二是制度规范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虽有个别地方法院做过一些有益探索,但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司法尺度,还需从更高层级予以完善并释明。”

为此,许锡龙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应在暂时不能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先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提升该项制度的法律地位。”许锡龙建议,首先,应明确公证机关与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职能部门的责权关系。对于符合条件的公证债权文书,及时予以执行立案,做到不推诿、不歧视。其次,应解决好实体法律类型特定化和程序法律规范系统化的问题。再次,为兼顾解决好债权人财产保全需求问题,对于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可比照仲裁制度操作模式,规定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的同时,通过公证机关向法院递交保全申请,确保强制执行公证具有同等的司法保障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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