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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付空收现金结算的成因及其对策

目前,农信社的多数柜员能够按照结算规定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但是,也有少数柜员办理资金的付款人和收款人均为本网点客户的业务时,在结算方式上,应当使用转帐结算却往往选择现金结算。实际上,资金收付并未通过现金发生,但打印编制会计凭证、记帐等一系列帐务处理是现金结算方式。严格讲,这是一种空付空收现金结算的现象。

通常,空付空收现金结算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三类心理动机。

首先,偏好动机。有些个人客户特别是农民客户误解为现金结算比转帐结算的支付能力强。加之,少数柜员因法纪意识淡薄和业务知识薄弱,错误认为使用何种结算方式无关紧要,为了满足这些客户的结算偏好,往往也就习惯性地以现金方式办理结算业务。

其次,多得动机。有的县级行社考核柜员办理业务笔数计酬,同一笔结算业务若是现金方式,可视为两笔业务;若是转帐方式,则视为一笔业务。所以,部分柜员为了多拿笔数工资,办理结算业务大都采用现金方式。

最后,作案动机。个别柜员为了隐匿自己或他人的违规事实真相,对应当使用转帐结算的业务而恶意采用现金结算办理。因为转帐结算较现金结算容易查找违规证据:一笔现金结算只能反映一个帐户的资金增加或减少,无法知道该笔资金的增加来源或减少去向;而一笔转帐结算至少能够反映两个相互对应帐户的资金增减,可以知道该笔资金的增加来源或减少去向。

显然,空付空收现金结算的最大弊端是既不利于事后核对帐务和追查资金收付的来龙去脉,又不利于农信社通过转帐结算发挥社会簿记职能,监督当地农村经济中资金活动。

对此,有关县级行社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以下四项结算管理工作。

第一,强化柜员学习教育。县级行社应加强柜员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不断提高他们按章操作的自觉性。柜员要严格遵守结算规制正确选择结算方式,对有关规定应以转帐结算办理的业务,必须使用转帐结算;对转帐结算和现金结算均可使用的业务,以转帐结算为主。因为从法规导向上来看,我国是提倡支付结算使用转帐方式。譬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就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当然,对必须采用现金结算的业务要以现金方式办理,也不能刻意追求办理所有结算业务都要使用转帐方式。

第二,大力宣传结算法规。农信社要经常组织人员走村串户向广大农民宣讲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柜员们要充分利用客户办理柜台业务的时机讲解结算常识,使其了解结算具体规定,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结算方式。例如,客户只要知晓《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的规定,即可打消前述不必要的担心。

第三,完善柜员计酬考核。有关县级行社要改革现行不科学的柜员办理业务笔数计酬考核办法,可以尝试打破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的计酬界限,从而以正向激励计酬机制来促进柜员规范办理结算业务。

第四,严惩违规结算行为。县级行社要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结算业务规范操作细则,按违规的性质、笔数、金额的不同程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触犯法律者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湖北省宜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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