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普惠金融的理念是让每个人都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让每个人都能参与经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当前,我国金融服务与公众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有明显差距,突出的困难与矛盾是全方位信贷消费者的丰富性不足、覆盖面不大、满意度不高,银行业对于“三农”、小微企业、社区居民信贷消费需求的金融供给不足,交易对方存在着融资难、融资贵、效率低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发展普惠金融,使现代金融服务更多地惠及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既有利于实现当前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促改革的总体任务,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目前从事公益小额信贷的组织只有百家左右,无论从资金规模还是从分布地域上来说,都无法成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涵盖所有需要金融服务的个人或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
《决定》将“普惠金融”和“金融创新”相提并论,本身便为如何发展普惠金融提供了解决之道:想要实现每个人都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就必须在制度、机构、产品等方面进行创新。
普惠金融并不等同于扶贫,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引导更多的公益小额信贷成立并发展,激发传统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是普惠金融想要发展壮大必须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实践证明,将小额信贷全部交由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去做并不现实,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公益性质P2P平台等机构,却又在融资渠道、监管合法、财税收费等方面遭遇着重重阻碍。
我们认为,在《决定》已明确提出“简政放权”的要求下,可以将服务于地方社区、“三农”小微的普惠金融机构的审批、引导、监管等权力,划归为更贴近和更了解具体实情的地方政府决策。对其适当放低准入门槛,审慎监管其运营情况,为其在行政审批、财税费用等上减负,加强对其开展业务时的对等信息、IT系统、人员培训等方面服务。
对于有志于从事普惠金融的公益小额信贷机构而言,还要注意在公益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商业可持续性发展,选准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以市场需求定位业务模式,向规范管理寻求成本降低,做好风险防控和拨备金准备。
发展公益小额信贷,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这一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改变我国金融服务体系和层次不平衡的现象,推动现代金融服务更多地惠及到“三农”、“小微”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的环节,也是维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降低地区贫困程度的内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