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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直面“营改增”

“除了加班就是加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薛贵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提到对备战“营改增”的感想,首先映入脑海的就是“加班”二字。“不过,即便再辛苦,当看到公司成功开具第一张保险业务增值税发票时,顿时觉得一切的付出都值了。”薛贵在回想“营改增”模式切换时的种种过往仍难掩内心的激动。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金融保险业自2016年5月1日起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日常经营管理高度依赖电子信息系统、直接面对大量机构和个人客户的保险公司而言,短时间完成“营改增”切换工作或许只能算是一项形式上的挑战,如何利用“营改增”的契机,全面梳理并提升行业经营理念和管理能力才是实质和关键。

“营改增” 后税负或略有下降

记者整理发现,“营改增”涉及保险业的内容包括:对保险服务按6%征收增值税,除免税情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支付现金赔付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购入赔付用的货物或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等。

“营改增”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施对保险业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尤其是对保险经营过程中的税负、经营结果、业务管理等环节将会产生深刻影响。

“税负是保险产品定价的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此前营业税体制下,保险产品定价中考虑了营业税因素。实行增值税后,保险公司税负情况有所变化,对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保险公司需调整产品定价机制来保持产品利润率的稳定。”薛贵表示,单从税率来看,由原来5%的营业税变为6%的增值税,其影响是0.6个百分点。营改增对税负的最终影响尚不确定,需要看公司进项税抵扣情况,预计会较之前营业税略微下降。

对经营结果而言,由于价税分离,报表收入减少,是否可向客户转嫁增值税及能否取得进项税专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净利润面临压力。

薛贵表示,在业务管理方面,公司各类险种的承保业务需要进行“价税分离”调整。保费与增值税额从承保的源头就开始分离,并贯穿了出单、收费、开发票、批改、保单后续服务等各个环节,同时对公司新产品定价、市场营销策略、渠道管理、客户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由此来看营改增对承保业务流程带来的变化和调整非常明显。

“公司的理赔流程,尤其是车险业务的赔付模式因为营改增将发生较大变化。政策方面对修理发票纳入进项税款抵扣总体上持鼓励态度,将更多的鼓励保险公司与修理厂直接进行结算,但具体的操作方式和流程还要深入的探讨。”薛贵介绍道。

产险业首当其冲

就保险业的“营改增”而言,财产保险业应该算是首当其冲,其原因在于“业务性质”。据统计,在“营改增”前,保险行业中财产保险业务是营业税源的“大户”。因此,财产保险自然成为了保险业“营改增”的重点和关键。

薛贵告诉记者,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产品大多不具有大部分寿险产品的免税特点,故受“营改增”影响较大,因此从销项端来看,根据公司险种结构和客户群,制定不同的定价政策是对策之一。

“以个人客户为主的保险产品,例如车险、家财险等,由于个人客户对于保费变化非常敏感,较难接受由于营改增造成的投保费用增加,因此营改增后暂不考虑调整5%营业税的精算假设。”薛贵表示,以个人客户为主的保险产品价格如果上涨,很可能在竞争中丢掉客户,因此应把目光转移到这样以法人客户为主的保险产品上来,例如企财险、责任险等。

“由于大部分机构客户将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从保险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类险种下的保险产品存在一定的涨价空间,公司鼓励业务部门在此类产品报价时考虑适当涨价。”薛贵说道。

当被问到在“营改增”过程中,中华联合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时,薛贵表示,在“营改增”政策正式发布前,他们就提前半年多开始着手成立营改增项目组,为全面推开营改增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

在项目前期,还通过逐业务部门的访谈,不断地整理业务场景梳理表,充分了解各种不同业务场景的涉税改造点,为后期系统改造需求的讨论和编写奠定基础。

同时,公司还分批次分阶段对各流程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营改增培训,包括针对承保业务条线,理赔业务条线,销管手续费结算业务,对报账员,财务人员等进行不同专题的培训,保证了按时在5月1日,成功开出了增值税发票,并实现业务系统自动进行会计信息处理对业务连续性的影响降到了最低。

保险业盼细则落地

目前,虽然保险业“营改增”基本实现了平稳过渡,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未来还有诸多问题待解决。

薛贵认为,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营改增”事宜都是邀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方案,但“营改增”中不确定的因素较多,操作起来较为困难。

他告诉记者,困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政策出台较晚,系统改造时间较紧; 再保险的政策尚不明确;政策未考虑到保险行业的特殊业务,如共保、联保业务;各地政策解答不致,如视同销售、直赔业务;营业税的退税问题等方面。

当被问到应该如何解决时,薛贵建议:一是希望国税总局及财政部能针对金融保险行业机构层级设置的特殊性,考虑统一确定汇总纳税申报方式,比如以省分公司汇总纳税,各地按预征率预缴。允许总部机关与总部所在地分公司汇总纳税,以减轻公司税负。

二是根据金融保险行业集中管理的模式,从实质大于形式的角度从发,税务部门是否能放宽三流合一的要求,比如流金流、发票流(现在要求供应商将发票开具到中支公司,加大了供应商的工作量及开票复杂性)。

三是针对保险行业的共保、联保特殊业务形式,是否能明确发票开具规则,即明确主承方可以开具全额发票给投保人,从共方开具的发票可以做进项税抵扣。

“尽管保险业‘营改增’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营改增’依然是推动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推手。它不仅可以加快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速度,还可以促进保险公司的精细化管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细则将被完善,保险市场将会越来越规范。”薛贵憧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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