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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股东监管提高违法成本,银保监会拟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发稿人:孙金霞

    本报记者杨怡明

    时隔16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又将迎来修订。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包括4个方面: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监管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农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此次修订是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对银行业监管提出的新要求,在借鉴国际经验、总结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行的一次“系统升级”。该修订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进一步巩固中国特色“强监管”金融体制,丰富监管工具,增强监管能力,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推动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苏筱芮对《农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围绕银行业监管,从监督管理机构、职责、措施等层面对银行业机构管理开展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既能够明确银行业机构的监管依据,便于各地遵照执行,也能够给市场机构明确合规准则。后续,各机构需要依规梳理顶层制度以内控管理,有助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加强股东监管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修订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农村金融机构股东股权乱象的发生。

    近年来,银保监会不断加大力度整治银行业保险业股东股权乱象。其中,中小银行股东治理问题相对较为突出。早前,银保监会公开第五批共43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这些违规股东入股的金融机构多数涉及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

    银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表示,目前,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不够,事中监管、事后惩戒依据不足。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目的在于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一是加强股东监管。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二是增加对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授权。明确勤勉尽责义务,授权监管机关有权要求其报送信息资料。三是增加域外适用条款。明确跨境信息提供的基本原则。

    其中,加强股东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董希淼告诉记者,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是突出了对银行股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比如,注重“穿透式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报告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或股权结构变化的其他情况,这将有助于防范银行股东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或股权代持等形式来操纵银行、掏空银行。

    “加强股东监管能够从源头把控银行业机构存在的风险,防范股东不法行为对于机构的侵蚀及损害,使得银行业机构稳住‘内核’,回归业务本源,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提供服务。”苏筱芮说。

    健全风险处置机制

    加大监管力度

    银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表示,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存在早期干预机制不完善、缺少有效处置工具等突出问题。因此,《征求意见稿》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

    《征求意见稿》完善风险处置机制,从日常监管、早期干预、接管和破产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具体来看:一是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限制风险资产规模、调整监管指标要求等措施,提高现行条款操作性。二是建立早期干预机制。增加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规定,增加早期干预措施,提高处置主动性和市场化水平。三是完善接管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接管组的法律地位,细化接管组的法定职责,增加具体接管措施,做好接管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同时,银保监会还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表示,在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金融违法成本偏低。银行业违法违规活动日益复杂,现行法律责任覆盖面有限,处罚力度不足,调查手段较为单一。

    基于此,《征求意见稿》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一是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行为监管,覆盖公司治理、业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二是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解决人员单罚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三是提高违法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罚没并举,强化震慑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银行业第三方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科技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业务的有关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提供信息科技服务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苏筱芮认为,此项内容将对市场产生影响,预计一批规模较小、合规性低的金融科技类公司将会面临“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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