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 | 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需多方合力

  农金网北京讯(农村金融时报编辑部)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组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

  农业一直以来都是高风险产业,常常受到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由于突发性、集中性强等特点,灾害对其破坏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影响也十分广泛。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决定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但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由于法律法规配套不完善、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有限、大灾风险准备金累积不足、数据资料缺乏等多方面原因,全国范围内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还未完全建立。

  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决定了政府在构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的引导地位,因此国家财政和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尤为重要。此次提出的要组建中央财政出资的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将拓宽农业保险再保险风险分散渠道,同时也将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障程度。

  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还应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实际上,在2013年底,财政部就出台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农业保险经营企业都应按照农险保费收入和农险业务超额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但该准备金只是在保险公司的层面计提并仅限于企业内部使用,一旦发生大灾,损失风险往往超出单一保险机构的承担能力。这就需要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全国和省级范围的农险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机制,并与保险公司计提的大灾风险准备金统筹结合,实现“以丰补歉、以盈补亏”。

  对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来说,应加大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支持力度,开展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试点,支持地方发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不断推动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收入”迈进。同时,积极探索指数、期货、债券等新型风险管理工具,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我们认为,分散农业大灾风险需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风险分散机制,需要政府、直保公司、再保公司等多方共同发力,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农业大灾风险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的能力,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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